中新網上海1月8日電 (記者陳靜 )本案宣判後,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、刑法學研究中心主任、刑法學教授劉憲權教授。針對林森浩辯護人提出的“故意傷害罪”、“過失致人死亡罪”的說法,劉憲權做了細緻分析,並表示這兩種說法都難以成立。
  “其實,‘故意傷害致人死亡’與‘過失致人死亡’這兩個觀點有一個共同點,那就是行為人對死亡結果都是過失的,也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。”劉憲權說,在故意犯罪中,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肯定態度,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態度。“只有過失犯罪,行為人從內心來說,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的,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實際上違背了行為人的意願。”
  劉憲權指出,本案中林森浩在實施明顯“加害行為”時,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實是“心裡非常清楚”,且林森浩此前做過相關動物實驗,但他仍然實施犯罪,這就排除了其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的可能性。
  同時劉憲權指出,在黃洋喝下有毒飲用水後,經歷了從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較長時間。在此期間,林森浩如果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的話,只要稍微採取一些措施,早些講出真相,黃洋的死亡後果可能就不會發生。但林森浩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。“如果說僅僅是給黃洋開玩笑,那隻是林森浩的個人辯解。就本案看來,林森浩最後冷靜地等待黃洋死亡,其主觀惡性程度確實很高。”
  劉憲權強調,故意傷害致死中的“傷害故意”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發生,比如行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進行劃割,且受害人的死亡實際上違背了行為人的意願等。而在本案中,林森浩採用的是用毒物侵害對方,對於最後出現的結果林森浩自己其實都難以加以控制,所以其主觀上不可能只是具有“明確的傷害故意”。
  至於“過失致人死亡”,劉憲權認為這種說法也不能成立,因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顯的加害行為,並最終導致黃洋死亡。“在這種情況下,過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。”  (原標題:專家解讀復旦投毒案判決:故意傷害罪等觀點難成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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